政府將違規(guī)過馬路傳票罰款增至2000元,警方更於去年12月展開大規(guī)模行動打擊違規(guī)亂過馬路,有多名市民被罰款。有人疑不滿因亂過馬路被罰款2000元,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裁定亂過馬路罪行、立法會及相關政府機關違憲。法官高浩文今午(3日)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,認為罪行罰則明顯並非不合理,市民投訴行人路等不屬司法覆核管轄權範圍之內。
申請人為Tsang Ho Ming(音譯,曾浩明),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、運輸署、發(fā)展局及立法會。
判詞指,申請人質疑亂過馬路罪行違反《基本法》28條,侵犯了受保障的人身自由。但法官認為兩者之間根本沒有合理爭辯的關係,設立亂過馬路罪行及其罰則屬立法機關領域,法庭不作干預。
判詞續(xù)指,設立此罪行及罰則來阻止行人置身險境,明顯並非不合理,若如申請人所指出現(xiàn)即時危險才截停亂過馬路人士,恐怕已經(jīng)為時已晚,加上申請人沒有表明任何公共法律理據(jù)挑戰(zhàn)基礎,故法官駁回司法許可申請。法官補充表示,市民有空間投訴交通燈設計及行人路狀況,惟此不屬法庭司法覆核管轄權範圍。(資料圖)